哪些减持要公告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03:18    

需要公告的减持情况包括: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每次减持达到1%时,需及时进行披露。

减持达到5%时,需及时进行披露。

完成权益变动披露且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后,继续减持将无需再履行减持达公司股本1%的告知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董监高)

每次发生股份变动,就需要在收盘后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交易所进行公告。

减持比例达到5%的,还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特定股东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特定股东)如已承诺减持前公告,则需提前公告,否则无需公告。

因离婚、公司分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导致的股份过入方

需履行减持公告义务。

减持期满未减持完毕

在减持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告知上市公司最终减持的情况,上市公司发布减持计划届满公告。

提前终止减持

在减持期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减持计划,需告知上市公司发布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

其他情况

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总结:

股东减持需要公告的情况主要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管、特定股东、因特定原因导致股份过入的方、减持期满未减持完毕、提前终止减持等。此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也有特定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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