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诊所被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3 00:03:00    



无证生产、使用医疗机构制剂

赣州一诊所被罚!

近期,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诊所涉嫌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展开调查。经查实,该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多种中药饮片研磨成粉,制成褐色药丸后封装于白色塑料瓶内。每瓶药品均附带“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制剂服用说明书”,并以150元-300元不等的单价向就诊患者进行销售。该诊所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涉案褐色药丸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丸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药丸未检测出降糖类化学药成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药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祖传秘方”“家传神药”为幌子,在城市及城乡接合部兜售不明药品,吹嘘其包治百病。个别私人诊所受利益驱使,或购进此类来源不明的药品,或擅自配制制剂售卖。这些药品虽可能因激素、镇痛成分带来短暂缓解的假象,但实际并无疗效,反而会延误病情,长期服用更会损害人体免疫力与神经系统,危及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和第九十八条“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消费提醒


1.规范用药:避免自行购买宣称具有药用价值的产品。如有用药需求,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医生、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


2.网购须知:通过互联网购药,需核实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确认药品有无《药品注册证书》及“国药准字”等信息(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切勿通过社交软件、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向无资质商家或个人购药。


3.监督举报:若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违规销售禁售药品等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曦 编校:熊小勤
值班主任:明心武 肖静
编审:陈济才 谢瑞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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