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黄山毛峰正式开采!
2025-03-25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15:14:00
红星新闻
2022年3月31日,滕女士与北京一家体育公司签订了私教健身服务协议,并以20740元在该公司旗下健身房购买了61节1对1私教课。不久后,健身房却关门了,可滕女士实际仅上了25节课。健身房方面以此前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还滕女士未使用的上万元课时费。
滕女士将健身房背后的体育公司诉诸法庭。5月6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宣判。法院判决,体育公司股东王先生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服务协议规定私教费不予退回?
法院判决:
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支付利息
滕女士认为,尽管健身房关门了,但自己既然课没有上完,那么剩余费用就应该退还,但她的诉求遭到健身房拒绝。健身房认为,此前双方签订的健身服务协议中规定:“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
这样的条款在滕女士看来并不合理,是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在该健身房所属的体育公司注销后,她便将体育公司的股东王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健身服务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解除协议,并要求王先生退还剩余课程费的债务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现场,王先生辩称,健身服务协议约定了有限期1年,只可延长一次,至多延长6个月,故合同实际已到期。且滕女士为老会员,多次与健身房签订制式健身服务合同,对合同内容有充分、清楚的理解,了解合同存在有效期且应当在期限内使用完毕。滕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王先生认为,返还预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条款无效;确认健身服务协议解除,判决王先生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院释法:
“私教费用不予退回”条款
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该案审理法官指出,自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官同时指出,所谓“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不可抵消其他消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计划不可转让”限制了消费者债权处置权,上述条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无效。
审理法官认为,当前健身消费市场领域中主流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分为计时型与计次型消费。该案中,滕女士实际购买的是计次型课时服务,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消费次数或课时,案涉私教属于计次型消费,消费者支付款项所获对价即为对应健身的有限次数。案涉合同约定期限虽已届满,但作为股东的王先生此后仍向滕女士表达愿意继续代课履行案涉合同,双方持续沟通案涉合同转卡事宜,并未针对合同解除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在某体育公司实际闭店且注销导致健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滕女士有权主张解除某体育公司与其签订的消费合同,故其应对某体育公司清算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提醒:
注意交易留痕
遇“霸王条款”、商家跑路方可维权
基于此案,审理法官指出,当前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我国消费市场上广泛采用的消费形式,其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者资金困难,也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同时,作为健身行业的经营者,在制定及修改合同条款时,应严格审查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慎行使单方解释权及修改权,将相关权利限定在基本符合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行使,并从实质上落实相关提示说明义务。
审理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事前防范,谨慎选择商家,查看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信息、第三方平台评价,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签订主体、服务内容、价格、履行期限、退费条件等关键要素,避免掉入“霸王条款”陷阱;要注意交易留痕,妥善保留预付式消费合同原件,双方语音、微信沟通记录以及支付凭证;在发生纠纷时,积极与商家协商退款或赔偿,遇到交易陷阱、“霸王条款”或商家跑路,可向消费者协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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