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理财投入14万元 男子欲讨本金证据不足难维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1 11:30:00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面对“高收益”的理财宣传需谨慎,一旦轻信“投资”,很可能血本无归。市民李先生因轻信他人的理财宣传,投入了14万元资金,结果不仅未能获得收益,连本金也无法追回,最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中,李先生因证据缺失而导致难以维权,法院无法支持他的诉求。”8月20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潘振国介绍此案时表示,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勿要轻信各种“高回报、稳赚不赔”的理财宣传。

案情回顾

轻信“稳定收益”理财投资14万元打了“水漂”

三年前,投资咨询公司员工主动联系到李先生,推荐一款投资项目,并承诺“定期给予稳定收益”。李先生随后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陆续向该公司支付共计14万元。

然而,投资项目到期后,李先生并未收到该公司承诺的收益。李先生心中产生怀疑,要求退还自己的投资本金,对方虽口头承诺退款却始终拖延。

近日,李先生再次要求退款无果后,将该投资咨询公司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14万元投资款。

“我们公司仅负责传递信息,未以任何方式主导、胁迫或诱导李先生决策。”庭审中,被告投资咨询公司称,李先生系自主决定参与“该项目原始股权”投资,该投资属高风险原始股权购买性质,李先生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应自行承担投资失利后果。

该公司还表示,此外,双方未订立保底收益协议,公司也未从李先生处获取与投资款相关的不当利益,且公司既非项目发起主体、运营管理者,也未提供担保,对项目实际运营及回报无控制权。李先生仅凭项目公司出具的“两年内返还本金”证明及微信群头像截图主张存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风险意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若在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先生以返还投资款为由起诉,其提供的转账记录虽能证明与被告公司存在4.5万余元转款事实,但未提供书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证实该款项系基于投资产生。另外,李先生提供的资金偿还证明、微信群聊天截图,亦不能证明双方就返还投资款达成合意。

因此,李先生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请,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理财陷阱多市民投资需谨慎

“网络理财陷阱多,高额回报是‘诱饵’。”潘振国法官说,投资者在参与各类投资活动时,务必保持理性,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本案中,李先生因证据不足导致难以实现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潘振国说,投资者在进行理财投资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警惕虚假宣传,对“稳赚不赔”“高收益无风险”等承诺保持高度警惕,认清原始股权、境外投资等项目的高风险属性。

二是留存完整证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保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宣传资料等,为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

三是强化风险意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切勿轻信他人推荐盲目投入资金。

潘振国说,唯有擦亮双眼、审慎决策、留存证据,才能在权益受损时获得有效法律保障。如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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