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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5 11:52:00
8月25日,“两高”举行《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介绍了司法解释中综合性入罪的相关规定。
发布会现场 据央视新闻
汪雷提到,2015年《解释》设置“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为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应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司法解释的《决定》,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即数额加情节的综合性入罪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接轨依法打击洗钱类犯罪的国际标准,《解释》吸收和保留了上述规定。
汪雷表示,实践中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总体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成员国对洗钱类犯罪开展广泛、有效的打击。因此,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未达到原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特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
二是要切实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司法制度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层次,在综合治理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具有特别优势。为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实践中要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同时,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
三是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红星新闻记者 刘亚洲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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